工作經歷證明

2015-08-27 14:56

七、工作經歷證明:
(一)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。若因公司解散、倒閉或關廠
歇業,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,得以公司解散、倒閉或關廠歇業
事實之證明文件、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
結代替(公司解散、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
務網站https://www.gcis.nat.gov.tw查詢)。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
務網站https://www.gcis.nat.gov.tw查詢)。
(二)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: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,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。
(三)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:起迄日期、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、公司名稱及
地址、公司統一編號 、公司章、負責人私章(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
人私章)。※可採服務單位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填寫。辦理單位並得視
實際審查需要通知報檢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如:勞保投保紀錄..等。如有偽造
或變造情事者,需自負法律責任。
附記:
1.公司已關廠歇業所需要的證明文件:
(A)公司解散、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
務網站https://www.gcis.nat.gov.tw查詢,將頁面印出
(B)補繳證明文件如:勞保投保紀錄..
(C)切結書(格式自行)